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的目的是对使用APRO KOREA株式会社(以下称为“公司”)提供的加密货币(以下将“虚拟货币”、“虚拟通货”、“虚拟凭证”、“虚拟资产”等统称为“加密货币”)交易服务——“APROBIT”及相关各项服务(以下称为“服务”,指代特定服务时使用相应服务名称)时,公司与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事项,以及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第二条(条款的明示、效力及变更)
1. 本条款的内容在公司提供的网站(https://www.aprobit.co.kr)上发布或以其他方式向用户公告,在顾客同意本条款并注册为服务的会员时生效。
2. 公司可以在不违反《条款的管制相关法律》、《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等相关法令的范围内变更本条款。如果条款发生变更,公司将从施行日起提前7天通过第1款所述方法公告变更事项。
但是,会对会员造成不利的内容或重大内容的变更将从适用日起提前30天告知会员。
3. 当公司已根据第1款规定公告了修订条款并已明确告知或通知会员“自修订条款施行日起7天内如未明确表示拒绝意向,则视为已同意修订条款”,但会员依然未明确表示拒绝意向时,视为会员已认可变更后的条款。
如果会员不同意修订条款,会员可以根据第八条第1款规定解除使用合同,此外公司也可以解除会员的使用合同。
第三条(条款外的准则)
本条款的未尽事宜以及条款的解释遵循韩国相关法令规定和一般商业惯例,以及公司规定的服务相关个别使用条款、运营政策及规则等的规定。如果具体指南内容与本条款有冲突,遵循具体指南。
但是,对于通过公司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会员之间的交易,优先适用相关法令,会员不得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向交易对方主张免责。
第四条(术语的定义)
本条款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 会员:是指认可本条款并注册会员,与公司签订服务使用合同的人员。
▷ 账号(ID):是指为了进行会员的识别及服务的使用而由会员通过公司认可的文字和数字组合所设置的号码。
▷ 网站:是指为了使会员使用公司的服务而由公司提供的线上交易所等网站。
▷ 密码:是指为了确认会员的一致性以及保护会员的信息而由会员通过公司认可的文字和数字组合所设置的号码。
▷ 卖方:是指具有销售加密货币的意向,根据公司在线提供的格式登记或申请相应加密货币的会员。
▷ 买方:是指具有购买加密货币的意向,根据公司在线提供的格式登记或申请相应加密货币的会员。
▷ 加密货币:是指比特币(BTC)等仅在网络上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信息,是在服务中用作交易手段的对象。
▷ 电子钱包:是指会员为了保管与APROBIT相联系的加密货币而使用的加密货币钱包,会员可以通过钱包与交易所外的加密货币钱包地址传输加密货币。
▷ 公开市场:是指由公开市场运营商运营的应用程序交易站点。
▷ 公开市场运营商:是指提供安装和结算功能的电子商务企业。
▷ 结算企业:是指提供信用卡、手机结算等可在公开市场中使用的电子支付手段的企业。
第二章 服务使用的申请与批准(注册及注销会员)
第五条(使用合同的成立)
1. 用户根据公司规定的注册格式注册会员信息后,通过对本条款表示同意,申请注册会员。
2. 会员注册的时点为公司的批准到达会员的时点。(例如:注册过程中显示账号创建完毕)
3. 使用合同以会员ID为单位签订,使用合同成立后,申请使用者即注册为会员。
4. 未使用实名或盗用他人信息进行注册的会员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所有民事及刑事责任均由注册的会员承担。
5. 注册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或者之后被发现信息与事实不符,可能会被暂停或永久停止使用服务,或者被解除使用合同。由此给公司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由相应会员全权承担。
6. 未满19岁的未成年人及外国人限制使用服务。发现该事由时,可根据第七条第2款、第3款规定保留或拒绝批准,并解除使用合同。
第六条(使用申请)
1. 使用申请通过在线上填写公司规定的使用申请表中要求的事项进行申请。
2. 会员必须使用填写自身的真实信息所创建的账号,不得盗用他人的个人信息或通过类似方法违反相关法令。公司为了确认会员提供的信息是否与事实相符,可以根据法令在允许的范围内申请通过专业机构进行实名确认及身份验证。
3. 在使用申请表中填写的所有会员信息均被视为实际数据。未输入实名或实际信息的用户不受法律保护,在使用服务方面可能会受到限制。
第七条(使用申请的批准)
1. 如果会员已准确填写公司规定的注册申请表中要求的所有事项并申请使用,则公司可以批准会员注册及使用服务。但对于第2款、第3款中的情况,可以保留或拒绝批准。
2. 公司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使用申请可以保留批准。
▷ 公司提供的服务设备容量没有剩余时;
▷ 判断用于提供服务的技术部分存在问题时;
▷公司因故需要保留的其他情况。
3. 公司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使用申请可以拒绝批准。此外,当已注册的会员账号被证明属于以下情况中的一种时,可立即或在特定时间内停止服务的使用或解除使用合同,必要时可限制重新注册。
▷ 名字非实名时;
▷ 使用他人的名义或电子邮箱地址等个人信息进行申请时;
▷ 申请使用时未输入必要的内容或者输入虚假信息时;
▷ 以危害社会秩序或美风良俗为目的进行申请时;
▷ 公司已删除会员的账号时;
▷ 根据在会员居住地拥有效力的韩国以外的法律规定,存在使用本服务的行为会构成或有可能构成违反相应法律的显著危险时;
▷ 确认会员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违反韩国法令时;
▷ 被用作电信金融诈骗等的工具或被确认已存入或取出因电信金融诈骗等而损失的款项时;
▷ 通过会员的申请创建了账户后申请注销,或注销处理完成后仍申请同一账号时;
▷ 判断会员个人信息已被泄露或流出时;
▷ 因会员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会员非法行为而对公司造成损害时;
▷ 因韩国政府及下属机构的政策新设、变更、废止等原因,公司无法创建新账号时;
▷ 批准创建会员账号的公司行为明显很有可能被认为是违反韩国法律的行为时;
▷ 其他违反有关法令或详细指南等公司规定的标准的情况。
第八条(使用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1. 会员不希望使用服务或者不同意本条款时,随时可以通过服务内提供的菜单或客服中心申请解除服务使用合同,公司将根据法令对使用合同作解除处理。
2. 但是,对于在依据会员的申请对服务使用合同作解除处理的过程中由于非公司的故意或过失而给会员造成的损害,公司不承担责任。
3. 公司在会员作出以下各种行为之一时,可立即或规定期限停止服务的使用或解除使用合同,必要时可以限制重新注册。
▷ 盗用他人的服务ID及密码时;
▷ 将账号信息出借、转让或作为担保提供给他人时;
▷ 故意妨碍服务的稳定运营时;
▷ 注册的名字非实名时;
▷ 故意散布危害公共秩序和美风良俗的内容时;
▷ 以危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益为目的,计划或实施服务使用时;
▷ 做出损害他人名誉或给他人造成不利的行为时;
▷ 以妨碍服务的稳定运营为目的,传输大量信息或传输广告性信息时;
▷ 散布会引发信息通信设备的误操作或信息等的被破坏的计算机病毒程序等时;
▷ 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复印、复制、模仿、修改、分发、销售、转让、出借、作为担保提供服务或服务中包含的软件的一部分,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时;
▷ 在事前未取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复制或流通利用公司的服务获取的信息,或者以商业或营业为目的对其进行使用时;
▷ 同一用户通过不同的ID重复注册时;
▷ 侵害公司、其他会员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时
▷ 收到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等外部机构的整改要求或非法选举运动相关的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公权解释时;
▷ 对于长期休眠注册者,虽然已向其发出通知,但在该通知期间内其未表示出使用服务的意向时;
▷ 未经相应用户同意就擅自收集、保存、公开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时;
▷ 为谋取不当利益而作出操纵时价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时;
▷ 被判定与犯罪扯上关系时;
▷ 违背包括其他相关法令、公司政策、本条款在内的公司规定的其他使用条款,或者运营商或管理者判断不适合使用的情况。
4. 公司计划限制相关会员使用服务时,将确定其事由、时间、期间,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法通知相应会员。但是,公司认定须要紧急停用时,可以不经过通知过程,直接限制服务的使用。
5. 公司停止会员使用服务时,公司可以对账号实施自主调查,会员应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
6. 收到服务停用通知的会员或其代理人如果对停用措施有异议,可以对异议提出申请。
7. 公司仅限于在停用期间内确认停用事由已被解除的情况下才会解除服务停用措施。
8. 会员被停用或限用服务后,如果相同行为反复2次以上,或者30天内其事由未得到纠正,公司可以解除使用合同。
9. 如果公司解除使用合同,会员注册将被注销。除了公司根据法令和《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拥有会员信息的情况以外,会员的信息将被删除。此时,会员无法要求公司提供会员信息。
10. 即使使用合同被解除,会员也可以重新向公司申请签订使用合同。但是,在重新签订使用合同方面可能伴随时间限制及本条款中的限制等。
11. 在法令规定的期间内,如果会员没有服务登录或访问记录,公司可以通过会员注册的电子邮箱、SMS及其他有效手段对其进行通知后销毁或分离保管会员的信息,如果因此导致旨在使用服务的必要信息不足,可以解除使用合同。
12. 同时,如果会员在一定时间以上未登录服务,公司可以要求会员提供旨在使用服务的其他必要信息,特别是12个月以上未登录的会员,公司可以根据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着手办理账户休眠或停用等程序。
第九条(信息的提供)
对于被认定为与服务的使用有关的各种通知、管理信息等与服务有关的信息,公司可以通过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供给会员。
第三章 会员的义务
第十条(会员在账号管理及服务使用方面的义务)
1. 账号仅限会员本人使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允许他人使用会员账号。同时,会员应管理好密码等信息,防止他人擅自使用会员账号。
2. 会员发现账号被擅自使用时,应立即通过客服中心通知公司,公司可以立即采取停用账号等措施。对于因会员未向公司通知擅自使用事实,或者即使通知也未遵循公司的指南而造成的所有不利,公司概不负责。
3. 如果会员在登录时输入的账号和密码等与向公司注册的信息一致,公司将直接将用户视为会员,无需其他确认程序。
4. 如果会员的信息被第三方盗用并被用于非法行为,会员可能会对电子金融诈骗的被害人等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敬请格外注意。
5. 如果公司已通过会员在服务内的信息中填写的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通知了使用合同中规定的重要内容,但会员却未对此进行确认,由此引发的不利须由会员承担。
6. 会员不得将服务的使用权限、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与公司之间的债权或债务,以及其他合同地位出借、转让、赠与或作为担保提供给他人,由此引发不利时,公司不承担责任。
7. 会员如果居住在使用会员服务的行为已违反或有可能违反当地法律的场所,须确认自身使用服务可能会产生不利。特别是公司确认在会员居住的场所使用会员服务会构成或有可能构成违反当地法律(对使用会员服务开始接受韩国国内外侦查机关的侦查的情况等)时,公司可以立即着手办理停止账号使用等相关程序。
8. 公司在侦查机关、司法部、行政厅等国家权力机关进行调查后须要冻结相应账号或电子钱包等时,可以在未经会员同意的情况下冻结相应账号及电子钱包等,同时着手办理停止账号等程序。
9. 会员应向公司提供与加密货币的进出账有关的准确的、具体的信息,并诚实遵循公司的指南事项。如果在取出加密货币时,会员提供错误的信息,导致公司相信这些信息为其办理取出;或者在存入加密货币时作出未遵守指南等行为,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害,公司不承担责任。
10. 包含以下各项行为在内,会员在未经公司的事前批准,作出通过代理(Agent)、脚本(Script)、爬虫(Spider)、间谍软件(Spyware)、工具栏(Toolbar)等自动化手段以及其他不当方法访问服务的行为、不当生成或增加曝光次数及点击次数的行为、申请使用服务的行为、给公司服务器施加负荷的行为(以下统称为“违法行为等”)等类似行为时,公司可立即着手办理停止账号使用相关程序。
- 传输、发布、通过电子邮箱或其他方式向他人传播侵害公司或第三方著作权等其他侵害知识产权的内容时;
- 尝试散布没有事实依据或编造的内容以给公司造成负面舆论时;
- 未经公司事前同意,以盈利为目的使用服务的行为(未被允许的盈利行为等);
- 其他发布违法行为等的行为等。
第四章 服务使用总则
第十一条(服务的种类)
1. 公司提供可以使会员交易加密货币(卖出相关、买入相关、电子钱包、时价信息搜索相关服务等)的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的种类可能会因公司的情况而随时发生变更。
2. 在公司向会员提供的服务中,根据服务性质的不同,当相关法令或技术上有需要时,可能要求会员同意单独的使用条款等。此时,会员可通过同意相应使用条款使用相应的个别服务。
第十二条(服务内容的公告及变更)
1. 公司会根据服务的种类,通过服务界面公告各服务的特性、程序及方法相关事项,会员应理解公司公告的各项服务事项并使用服务。
2. 为提供公司服务而与合作公司签订的合同的终止或变更,或开始提供新服务等原因可能导致服务内容发生变更或终止。公司在服务内容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可通过会员注册的电子邮箱地址及公司的公告事项页面通知会员,对于因会员未查询公告内容而造成的损害,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服务的维持及终止)
1. 原则上服务在公司不存在业务及技术问题的情况下全天候可用,全年无休。但是,可能会因设备的维护及维修而停止、因临时维护或其他相关事由而暂停提供服务,此时会在服务内或社交媒体账号上进行公告。因意外的事由而导致服务被中断时,公司在掌握情况后将立即努力尽快恢复服务。
2. 公司可以将服务分割成特定模块,单独规定各个模块的使用时间。此时会事前公告相应内容。
3. 公司在发生以下各项情况之一时可以停止提供服务。
▷ 因服务设备的维修等施工而必须停止时;
▷ 《电信事业法》中规定的基础通信运营商停止电信服务时;
▷ 对于非公司直接提供的服务,而是利用合作企业等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合同企业等第三方停止服务时;
▷ 其他有不可抗力的原因的情况。
4. 公司在国家紧急事态、停电、服务设备故障或服务使用爆满等影响服务的正常使用时,可以限制或停止全部或部分服务。
5. 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个别应用程序等发生系统错误时,公司可以删除因相应错误而造成的错误信息等后恢复或显示实际信息,必要时可以取消相应错误发生后的所有交易信息,并恢复成错误发生前的交易信息。
此时,由于在系统错误发生的时间点显示的错误信息发生变更时,错误将被修正或删除,以显示实际信息,因此会员可以根据实际信息的服务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6. 会员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通信及金融费用是会员使用通信及金融服务的对价,与公司无任何关联。
7. 会员使用公司提供的付费服务时,会员应根据公司规定的方法支付使用服务所产生的对价。对于不进行定期结算的服务,除非会员直接停止相应服务的使用并申请取消定期结算,否则将按月结算。
第五章 加密货币交易相关服务的使用
第十四条(加密货币交易)
1. 公司提供可以根据会员间协商好的交易价格(包括市场价格、指定价格或其他方法)对电子钱包中的加密货币进行交易,或传输给第三方,或从第三方接受传输的服务。
2. 会员根据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使用方法,对电子钱包中的加密货币指定希望价格或者根据市场价格输入卖出或买入订单,当按照输入的订单中相应的内容与其他会员之间的交易意向达成时,立即在会员间签订买卖合同。
3. 希望通过公司提供的服务卖出或买入加密货币的会员应根据公司提供的格式登记交易。
4. 会员为了进行交易而登记的加密货币信息在交易完成后无法变更,且在买方已被选中时无法删除。
5. 在使用公司服务的过程中,公司获得的利息收入及加密货币收入具有作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对价的性质,会员对此不得请求返还。
6. 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通信技术故障等可能会导致发生买卖合同虽然已被签订但在会员的终端设备上暂时延迟体现买卖合同签订结果的情况,因此请在顺畅的通信环境下使用服务。
7. 传输加密货币时,经过履行加密货币所属的区块链内必要的程序所要求的时间后,传输结束。公司执行向会员指定的电子钱包中传输加密货币的业务,与进行加密货币传送的区块链网络无关。
在该过程中,向挖掘者支付的手续费将从会员处收取后传输给挖掘者,向挖掘者传输的手续费根据传输等待需要等原因可能发生变动。
第十五条(服务使用限制及公告)
1. 公司可以根据以下标准限制会员使用服务。公司将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会员公告相应内容。
区分 |
停止事由 |
停止效力 |
解除条件 |
限制服务 |
- 未确认名义(联系方式) |
除登录以外,停止交易/存入/取出等服务 |
- 解决停止事由 |
限制登录 |
- 输入密码连续发生错误 |
不可登录 |
- 解决停止事由 |
限制部分服务 |
- 违反反洗钱义务和/或被利用于通信诈骗等犯罪中,或有显著原因怀疑有不正当使用或为了非法交易而使用服务的行为时
- 怀疑会员允许第三方使用账户或出借账户等实际使用者与会员名义不一致时
- 即使服务使用政策变更的缓期期限已过,但却未满足可使用变更政策的会员信息等时
- 韩国政府机关及金融公司通知会员的账号违反反洗钱义务或将其用于通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时
- 根据法院的判决、决定、命令和/或侦查机关的侦查,终止向公司成员提供服务时 |
限制使用管理人员指定的服务 |
- 解决停止事由 |
2. 公司可以根据对服务使用限制对象会员作出的裁量,事前通知后封锁会员账号。公司应通知该决定及事由,会员可以对此进行申辩。
3. 当会员的账号违反当地法律时,或者当局法院的法令、侦查机关及政府机关要求停止会员账号时,公司将在未取得会员同意的情况下冻结账号及电子钱包等,并配合调查过程。
4. 怀疑会员作出了旨在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或扰乱市场秩序或各种犯罪行为及黑客入侵行为等对公司的运营产生极大伤害的行为时,可以将会员的账号停用,并对所有加密货币余额进行自动清算。
5. 此时,根据公司的措施,对于会员产生的损失或利益,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且服务将在账号的停用事由被解决之前一直处于停用状态。
第十六条(解除服务使用合同时的退款)
会员希望解除服务使用合同时,原则上由会员自行将账号内的加密货币全部取出后进行申请。但是,在会员向公司申请取出余额或者余额低于手续费时,按照以下标准处理。
▷ 会员应同意删除拥有的资产(无法取出的余额及拥有的会员余额);
▷ 如果拥有的资产中各加密货币的数量少于最低支出数量,则不予返还。
第十七条(服务使用限制的解除)
1. 对于失去了会员资格的会员,如果相应会员阐明了交易拒绝事由,并且公司判断申辩内容妥当,则可以解除服务使用限制。
2. 如果停用事由重复发生,那么仅在具备所有解除条件时才可予以解除。
第十八条(注意事项)
1. 公司遵守相关法令及本条款,竭尽全力持续稳定地提供服务。
2. 公司为了使会员可以安全地使用服务,拥有用于保护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并对《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进行公告及遵守。
3. 公司如果认定会员提出的与服务使用有关的意见或不满是正当的,应对此进行处理,并可以在服务内通过公告板、电子邮件等向会员发送处理过程及结果。
4. 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保证所有加密货币的价值及变现性,因会员交易加密货币而给会员产生的经济利害关系应由会员全权承担。
5. 公司向会员提供的加密货币的时价可能因应用程序或系统错误、信息不对称、国内外通信环境的制约等技术局限性而与实际交易时价不一致。但是,公司正在竭尽全力提高向会员提供的时价的合理性。
6. 公司不保证公司拥有的会员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但是,公司在确认会员向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属实时,有义务立即停止相应会员使用服务并采取相应措施。
7. 对于在公司没有归责事由的情况下因会员的账号被第三方盗用而产生的损害,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 公司对使用服务进行的所有交易行为设定最低使用单位,可以对未达到该金额的加密货币进行舍去。此时,公司对舍去的金额不提供补偿。
9. 根据包括加密货币的时价在内的世界各国法律、政策、公权解释、经济环境,以及其他各种事件、事故等,可能产生非常大的变动。特别是针对加密货币交易法律行为的解释每个国家均不相同,因此其具有不同于法定货币的特有风险,会员必须注意这一点。
10. 韩国官方目前不认可加密货币的法定地位,尤其是未将加密货币交易认可为一种金融交易。因此,根据韩国政策的变更,加密货币可能在法定地位及价值方面发生变化。
11. 会员正在使用的通信服务与公司的交易服务没有任何关联。即,会员必须确认正在使用的通信服务的速度、状态等,如果通信状态不畅,为了预防发生不理想的交易等,在交易时应予以注意。
12. 公司虽然竭尽全力确保服务的安全,但实际发生的大部分黑客入侵事故都是由于会员个人正在使用的WIFI网络的黑客入侵、密码等账号信息的管理过失、服务器中记录的个人信息的泄露等所引发的二次事故。鉴于这一点,有必要采取防范措施,以防止黑客入侵造成损害。
13. 公司通过保证交易系统的合理性,可以尽最大程度地减少会员在使用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不便。对此,公司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会维护公司的服务器,并在实施各种维护之前进行公告。但是,因意料之外的事由紧急维护服务器时,将通过服务或与服务相关的社交媒体账号对维护事由及维护过程进行公告。
14. 公司在实施紧急维护时如果判断会因加密货币的时价发生剧烈变化,或者发生意料之外的事情而给会员造成损害,将通过批量取消暂停期间内受理的订单等方法努力减少给会员造成的损害。
15. 公司为了营造健全、安全的市场环境,不提供信用交易服务。
第六章 服务使用手续费
第十九条(加密货币交易服务手续费及APROBIT内容使用费)
1. 公司可选择以向买方/卖方收取交易手续费的方式和使用包月使用权的方式使用服务,作为提供服务的代价。服务使用费政策已在公司服务网站上注明,可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随时变更。
2. 公司服务使用手续费政策发生变更时,可在服务网站上对此进行修订并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或公告指定的生效之日起,按照修订后的政策收取使用费。
第二十条(服务使用申请的撤回及退款)
1. 在使用公司服务的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包括电子文件)的方式通过客服中心撤回申请并退款。
- 虽然已支付与服务有关的费用,但是在7个工作日内无使用业绩时;
- 公司负有不可使用服务的全权责任时;
- 公司为保护消费者而另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如果公司决定对会员的退款申请进行退款,将计算相应会员可以得到的退款余额并扣除退款手续费后退还剩余金额。但是,如第二十条第②款所示,因公司的归责事由导致无法使用服务时,公司不扣除退款手续费。
- 会员可以对退款及使用费用提出异议。但是,对退款及使用费用提出的异议应自认识到相应事由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自该事由产生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会员将会丧失与异议相关的权利。
- 当会员因会员的归责事由申请退还使用费用时,对于在结算公司提供的付费服务后仅使用1次即可完成服务的使用或购买的服务,在服务被使用后无法退款。同时,因会员违反本条款而导致公司限制会员使用服务或解除合同时,公司没有义务向会员退款。
2. 因会员购买的付费服务使用合同的解除、申请的撤回等事由而申请退款时,将去除公司向会员免费提供的服务、礼物等会员未直接付费购买的内容相关使用金额后再进行退款,并扣除付费服务使用款及退款手续费10%。
- 因活动或其他事由而导致服务价格适用折扣价格时,服务使用款及退款使用费以定价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会员间误缴款的返还或收回)
1. 对于误缴款,公司与会员有义务相互之间及时抵扣差额。
2. 公司或会员发现误缴款时,应将其告知对方。如果产生误缴款的当事人在1个月内未诚实抵扣,将依照相关法律受到处罚。
3. 如果会员产生误缴款,将进行退款。在结算过程中产生误缴款时,原则上应向公开市场运营商申请退款,但是公开市场运营商的政策及系统中支持处理退款程序时,也可以由公司向公开市场运营商要求履行必要的退款程序。
4. 因违反现行法令及重大条款等会员的归责事由而导致服务使用受限,或者使用合同被解除时,可以限制退款。
5. 依据公司规定程序,自误缴款产生的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款。
6. 退款原则上以与会员进行结算的方式退款,但无法通过相同方式退款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退款。
7. 因会员的归责事由而产生误缴款时,退款所需的手续费等由会员承担。
8. 因下载应用程序或使用网络而产生的费用(通话费、数据通话费等)不包含在退款对象中。
第七章 损害赔偿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二条(损害赔偿)
1. 公司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对本条款中未明示的与服务有关的任何具体事项都不予约定或保证。同时,公司不保证公司未发行的加密货币的完整性或公司未保证支付的任何形式的物品或加密货币的价值。另外,对通过会员填写等方式在服务中发布的信息、资料、事实的可信度、准确性等不予保证。
2. 公司因公司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会员蒙受损害时,依照韩国法令赔偿给会员造成的损害。但是,对于公司无归责事由的不可抗力给会员造成的损害,例如因战争、事变、洪水、地震及其他类似的自然灾害,或因公司为履行韩国政府机关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行政处分及命令等而不能向会员提供服务等而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3. 如果会员向公司提供的信息与事实不符,公司随时可以停止提供服务,并可以解除本条款中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合同,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可以请求赔偿相应损害。
4. 会员依据本条向公司请求赔偿损害时,公司可以仅在会员希望的情况下通过支付会员最终确认拥有的电子钱包内的加密货币的方式赔偿会员遭受的损害。
5. 因会员的非法行为而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公司可以向会员行使法定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请务必遵守法令使用公司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免责条款)
1. 公司因自身故意或过失导致会员蒙受损害时,依照本条款及相关法令赔偿损害。但是,对于以下损害,公司只恢复符合会员在公司资料内确认交易明细的最终交易明细中去除相应错误后的结果的加密货币,除此以外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包括下述项目范围在内,公司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对于间接损害、特别损害及惩罚损害不承担责任。
▷ 因会员的归责理由而导致服务使用出现障碍时;
▷ 访问或使用服务的过程中因会员的归责事由而造成的会员损害;
▷ 由于第三方非法访问公司服务器或使用服务器而造成的损害;
▷ 由于第三方妨碍向公司服务器进行的传输或从公司服务器发出的传输而造成的损害;
▷ 由于第三方传输或散布恶意程序而造成的损害;
▷ 名誉毁损等在第三方使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损害;
▷ 由于通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服务障碍而造成的损害(尤其还包括与公司及会员成立使用合同等法律关系,提供电信服务的运营商方面的归责事由和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公司服务提供障碍);
▷ 由于战争、事变、洪水、火灾、地震及其他类似的自然灾害或国家紧急状态的发生等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害;
▷ 由于加密货币的特性而不可避免地产生的障碍所造成的损害(尤其还包括因区块链系统本身的瑕疵或技术限制而造成公司服务提供障碍的情况);
▷ 公司为提供服务而维护公司服务器的情况;
▷ 由于公司无故意或无过失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
第二十四条(代理及保证的否认)
1. 公司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对本条款中未明示的与服务有关的任何具体事项都不予约定或保证。另外,对通过会员填写等方式在服务中发布的信息、资料、事实的可信度、准确性等不予保证,且对由此产生的会员损害不承担责任。
2. 公司无权代理出售或购买加密货币的会员,公司的任何行为均不被视为卖方或买方的代理行为。
3. 公司不对公司网站上链接的其他网站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负保证责任。公司与公司网站上链接的其他网站是独立运营的,公司不对公司链接网站与会员之间的交易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纠纷的解决)
本条款或服务根据韩国法令规定并履行,与会员的国籍及居住地无关,解决纠纷的准据法以韩国法令为准。但是,韩国境内没有加密货币等相关法令或大法院判决时,韩国境外的先例或有力的见解可以拥有本条款或服务纠纷相关的准据法效力。如果公司和会员之间发生与服务的使用有关的纠纷,当事人之间应努力解决,努力解决不成的,可以向韩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不允许向韩国境外的法院或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及其他类似机关提起诉讼,会员应对此表示同意。
附则
1.本条款自2020年6月1日起适用。